12月28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發(fā)布了《關于為促進消費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明確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見》的第一項“加強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的第7條中指出,加強新業(yè)態(tài)下消費者權益保護。
消費者通過網絡購買商品,有權依法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電子商務經營者作出更優(yōu)承諾的,應當遵守。收到商品七日后符合法定或者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消費者主張及時退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此外,《意見》明確規(guī)定,因快遞人員擅自使用快遞商品、違規(guī)打開快遞包裝、暴力分揀快遞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快遞商品丟失、毀損。消費者請求賠償損失,快遞服務提供者依據免責條款提出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
經營者向消費者盲發(fā)快遞,消費者請求無條件退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支持。
《意見》還加強了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以最嚴舉措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加強預付式消費中消費者權益保護,依法整治消費領域“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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